转发交通运输部、农业部、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
广 东 省 交 通 厅
广 东 省 农 业 厅
广 东 省 公 安 厅
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粤交运函【2009】781号
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(委)、农业局、公安局、安全监管局:
为加强对农药运输的监管,交通运输部、农业部、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》(交水发【2009】16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现转发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对符合《通知》第一、二条规定要求的农药,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,各单位不得以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二、各单位应督促农药生产、运输企业在包装和运输环节严格遵照《通知》的有关要求,做好包装和标注说明。
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农业厅
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